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苏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男,1993年5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2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泌刑初字第00151号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X,男,1993年5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2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苏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8时许40分许,苏X驾驶豫17-9J938四轮拖拉机(上装载钢材)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泌阳县羊册镇三家村路段,在准备倒车时与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苏云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上乘坐苏X蕊、安X莹、倪X彤、姚X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X沛、姚X山受伤,三轮摩托车损坏,苏X沛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泌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苏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苏X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被告人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许X、姚X山、姚X启、苏X蕊、安X勇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及赔偿款收条等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驾驶豫17-9J938在准备倒车时与沿张南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苏X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苏X沛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薛九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