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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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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涛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涛,又名张来水,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21975081820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大张庄西村208号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驻刑一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文涛,又名张来水,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219750818203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大张庄西村208号1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长宝,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解放,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719781103151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仙翁庙行政村仙翁庙。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3日被抓获,5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公诉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宇雷、袁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涛及其辩护人吕长宝、被告人王解放及其辩护人赵新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集东李青侠(另案处理)的板子厂,饭后李青侠让二人将用鞋盒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运送至平舆县东和店镇王岗路口。张文涛、王解放二人驾驶摩托车行至东和店镇木香村委木香店路口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98.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2%。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证言;3、理化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提取、扣押、人身检查、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缴毒品单据等书证。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二人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98.7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文涛辩称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应认定张文涛为从犯,且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张文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解放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应认定王解放为从犯,且系初犯,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对王解放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李青侠(另案处理)曾与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约定让二人帮助其运输毒品,每次报酬300元。2014年5月3日上午,李青侠先后给张文涛、王解放打电话让二人到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集东其开设的板子厂。张文涛赶至李青侠板子厂后又受李青侠委托打电话让王解放赶来,当日11时许,王解放赶至李青侠的板子厂,之后二人与李青侠及部分李青侠亲属一起吃饭。饭后李青侠将用鞋盒包装好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张文涛,让张文涛与王解放将毒品运送至平舆县东和店镇王岗路口。张文涛携带毒品搭乘王解放所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东和店镇木香村委木香店路口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一包,经鉴定:该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398.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3日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宋宽亮、孟勇在平舆县东和店镇木香店村委木香店路口巡逻中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张文涛、王解放抓获,当场收缴可疑毒品一包。平舆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4日对张文涛、王解放二人涉嫌运输毒品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户籍证明:证实张文涛1975年8月18日出生,王解放1978年11月3日出生,二人均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3、无犯罪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均无犯罪前科。

4、辨认笔录二份证实: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从12张形态相近的照片中辨认出李青侠。

5、提取笔录证实:2014年5月3日12:45分,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平舆县东和店镇木香店村委奶奶庙村西侧公路上将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抓获,并在二人乘坐的摩托三轮车上张文涛身旁当场缴获晶状毒品可疑物一包,该可疑物用鞋盒包装,外用塑料袋包裹。

6、现场称量笔录证实:2014年5月3日12:45分,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平舆县东和店镇木香店村委奶奶庙村西侧公路上将涉毒人员张文涛、王解放抓获后随即对该可疑物进行提取,经当场称量该包可疑物重约401克。

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当场扣押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随身携带冰毒400克,手机两部。

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5月3日12时许,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宋宽亮、孟勇在平舆县东和店镇木香店村委附近巡逻时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张文涛、王解放抓获,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一包。

9、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文涛、王解放与李青侠案发当天通话情况。

10、平舆县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4日对张文涛、王解放进行尿检,经尿检,王解放尿检呈阳性,该人吸毒;张文涛尿检呈阴性,该人不吸毒。

11、平舆县看守所民警吴留红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文涛于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关押在平舆县看守所11号监室,在第二天与其谈话时其反映其在东和店派出所被抓获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殴打了他,听其反映后经对其身体外部进行检查,体表没有发现有外伤。

12、平舆县看守所医生袁玉慧2014年9月13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王解放2014年5月6号入所时神志清,精神可,体查无外伤。自诉:先天性双下肢畸形,走路困难,有吸毒史,五项检查齐全,生命体征正常。

13、平舆县看守所医生宋留民2014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5月4日经我检查入所人张文涛,神志清,精神可,四肢活动正常,体查无外伤,五项检查齐全,生命体征正常。

14、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206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从张文涛、王解放乘坐的三轮车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15、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279号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从张文涛、王解放乘坐的三轮车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52%。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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