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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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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超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超,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正阳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正阳县真阳镇钟家塘329号。因涉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一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涂超,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中共党员,原任正阳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正阳县真阳镇钟家塘329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宇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涂超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003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涂超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驻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正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涂超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涂超2002年3月始任正阳县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能源站、种子管理站、植保植检站。期间,正阳县财政局、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实施“食用植物油生产倍增计划”,涉及使用项目专项资金采购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被告人涂超具体分管该项目的实施,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涂超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

一、受贿

1、2003年,刘照保的妻子彭亚红以彭亚红自己的名字在正阳县职高北面开一家“正阳县土肥站刘庄农资门市部”,经营农药和种子,由其家庭出资经营。其曾代理“江苏南通联农农药制剂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36%毒死蜱微囊悬浮剂”,因刘照保与其妻经营的门市部没有资质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于是由生产厂家直接参与投标和提供相关手续,具体参与投标工作由刘照保负责。刘照保拿着厂家的提供的相关投标手续参与招投标。刘照保与厂家提前谈好价格(中标价格高于厂家给其的价格),厂家中标收到货款后,扣除出厂价后再把中间的差价即相应的利润返还给刘照保。刘照保具体负责参与运作过2011年、2012年、2013年政府的“油料倍增计划”投标工作。期间,刘照保为了代理产品的企业能够顺利中标,找到分管这个项目的农业局副局长被告人涂超帮忙。涂超提出想中标的话需要花钱找人协调关系。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刘照保分几次向涂超行贿共计60万元。其中,涂超收到60万元后,为了帮助刘照保中标,分别向韩彬、车光伟送了10万元、2万元,剩余48万元被涂超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照保、彭亚红、刘正明、谢玄、孔子明、余辉、刘文伟、庞振凤、赵辉、王守国、王建军、杨家辉、姚青勋、周国富、张宏超证言,被告人涂超的供述,销售合同复印件,关于正阳县资金奖励扶持油料种植业类农药项目成交候选人公告、正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成交通知书、正阳县政府采购验收结算表、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合同等。

2、2009年,蒋庆臣以自己、妻子王红梅、女儿蒋雨蕾为股东注册了正阳裕丰机械有限公司,蒋雨蕾系公司法人代表,蒋庆臣主要负责公司业务。2010年12月份,蒋庆臣为使本厂生产的花生起笼机在“食用植物油生产倍增计划”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照顾,向被告人涂超行贿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证人蒋庆臣的证言,被告人涂超的供述等证据。

3、2011年3月份,漯河据理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革委为使本公司产品在“食用植物油生产倍增计划”项目在2012年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照顾,林革委到涂超办公室向被告人涂超行贿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林革委的证言,被告人涂超在侦查机关和庭审中的供述等。

4、2010年,正阳县原野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成为使本厂产品在“食用植物油生产倍增计划”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照顾,向被告人涂超行贿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张成、李克明、张红、刘斌、王建军证言,被告人涂超的供述等。

二、介绍贿赂罪

1、2011年4月和2012年4月,被告人涂超为使刘照保代理的农药产品在政府采购的农药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照顾,向时任正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主任韩彬两次转交行贿款各5万元。

2、2011年4月份,被告人涂超为使刘照保代理的农用产品在政府采购的农药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得到照顾,向时任正阳县财政局金贸股股长车光伟转交行贿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韩彬、车光伟的证言,被告人涂超的供述等。

三、挪用公款罪

2009年正阳县实施“油料倍增计划”,项目资金450万元,其中用于购买种子的项目款是234万元,因当年未购到花生种子,正阳县政府决定以种子补贴款的名义以现金方式将种子款发放到实施粮油倍增计划的项目村。其中有135万元种子补贴款由财政局直接转到乡财政所,有99万元种子补贴款由正阳县财政局拨付给正阳县种子管理站,由种子管理站经手发放。种子管理站按照规定将其中的18万元分发给了农户,另81万种子补贴款由被告人涂超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时任种子管理站会计的邹翔(另案处理)转到涂超妻子的表弟户名为“董静波”的储蓄卡上,邹翔于2009年7月9日从正阳县国库支付中心将应付给王勿桥乡黄庄等三个村的种子补贴款35万元(其中包括王勿桥乡黄庄村20万元、袁寨乡大赫村、吕河乡大杨村、铜钟乡建安村各5万元),同月14日将应付给慎水乡丁庄村的种子补贴款20万元,同月21日将应付给寒冻徐庄村的20万元,同月29日和8月11日将应付给大林钱寨、兰青丁毛村的各3万元,共计81万元转到被告人涂超提供的“董静波”储蓄卡上。在发放该项目款过程中,由涂超安排邹翔按扣款的多少给王勿桥黄庄等五个村出具领农药条,让他们从涂超父亲涂宏清经营的“好收成种子农药行”领取农药,涂超从应发放给种子补贴款的黄庄村扣下6万元,从慎水丁庄村(实际是小邹寨村实施的)扣下6万元、从寒冻徐庄村扣下2万元、吕河大杨村扣下3万元(其中农药扣2.7万元、起垄机一台扣3000元),从兰青丁毛村扣下1万元,共计扣下18万元挪用冲抵了领取的农药款,其余款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了项目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邹翔、涂宏清、李峰、宋同山、徐新合、赵保玉、韩保玉、陈志红、汪平心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涂超的供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公司提供的现金支票、存款凭条复印件,涂超父亲涂宏清提供的发放给各村农药的清单复印件,正阳县种子管理站的账目复印件,邹翔写的发农药条,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倍增计划种类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农行卡取款凭条、农行2009年8月4日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转账明细和江苏(徐州市)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和产品销售证明单及公司帐目。

本案综合证据:

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涂超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到案证明,到案补充说明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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