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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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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保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杨保利,男,2001年3月16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利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4号

罪犯杨保利,男,2001年3月16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汴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利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九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5日作出(2001)豫刑一核字第0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2月2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2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豫法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7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77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2月18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90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保利与开封市南郊乡小苏屯村村民赵才、王刚带王某一同来到翠园,三人以王某在招工过程中欠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在回小苏屯村往赵才家去的路上,被告人杨保利见王某欲逃跑,二人发生厮打,被告人杨保利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王某左大腿猛刺二刀,致王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罪犯杨保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保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保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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