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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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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小路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83号 罪犯董小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小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83号

罪犯董小路,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小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小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7日晚,被告人董小路伙同他人预谋后,在开封市玉斗门村盗走被害人曹某某价值87000元的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1辆;2010年4月11日晚,董小路伙同他人在开封县郜贵寨村盗窃康某某摩托车一辆,价值3015元,案发后车辆均已追回,退还失主。

罪犯董小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董小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小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小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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