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耿德忠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号 罪犯耿德忠,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号

罪犯耿德忠,男,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作出(2008)虞刑初字第0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耿德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于2008年7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耿德忠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耿德忠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底至3月初,被告人耿德忠伙同他人先后在虞城县芒种桥乡耿庄村、谷熟镇马庄村等地,盗窃移动公司发射塔基站内电瓶96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4万元,赃款四人挥霍。被告人耿德忠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耿德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耿德忠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耿德忠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系主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耿德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玉学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周玉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政楠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