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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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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兵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林兵,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林兵,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某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河南省某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某某监狱以罪犯林兵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20日至9月21日,该犯在新郑市西亚斯学院宿舍实施盗窃六次,其中一次未遂,盗得笔记本电脑多台,折价人民币41700元。全部退赃,罚金刑未履行。

罪犯林兵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1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4月15日获得表扬;2013年8月15日获得表扬;2014年1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2013年12月31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某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兵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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