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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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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新敏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3号 罪犯姬新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姬新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353号

罪犯姬新敏,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姬新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姬新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7年1月28日晚,姬新敏因其妻杨某某怀疑姬与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与姬发生争执,姬新敏怒起杀妻之心。当晚后半夜,姬新敏趁杨熟睡之机,用被子蒙住其面部,并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当场死亡。因怕罪行暴露又持串条、刀将自己致伤,并将自家一万元现金藏匿,伪造被抢劫现场。同年2月份,姬新敏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外逃,2011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犯姬新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9月、2015年2月获得表扬2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新敏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新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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