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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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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恩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徐恩飞,曾用名徐思飞,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恩飞犯抢劫罪,判处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9号

罪犯徐恩飞,曾用名徐思飞,河南省开封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二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恩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徐恩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10日3时许,徐恩飞等三人预谋后,尾随被害人李某至郑州市二七区张魏砦中街一胡同内,采取一人捂住被害人的嘴,其余二人上前撕扯被害人的包的手段,当场抢走手机一部。因被害人呼救,其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扎伤。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恩飞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该犯系主犯。罚金未缴纳。

罪犯徐恩飞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9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11月10日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恩飞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恩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代理审判员刘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晓      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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