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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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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5号 罪犯张鸣鸣,河南省巩义市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428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285号

罪犯张鸣鸣,河南省巩义市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荥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鸣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宣判后,张鸣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作出(2010)郑刑一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张鸣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12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鸣鸣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张鸣鸣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在荥阳市、郑州市上街区、巩义市等地到他人家中盗窃33起,盗取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价值人民币87500元。部分盗窃犯罪未盗窃到财物。

罪犯张鸣鸣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15日记功一次;2014年1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5月10日表扬一次;2014年10月10日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31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2月30日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鸣鸣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鸣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晓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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