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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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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冬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完冬花,女。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015年2月12日被许昌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魏刑初字第215号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完冬花,女。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015年1月2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2015年2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5)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完冬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完冬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1日至6月13日期间,被告人完冬花伙同王俊香、王俊英、张梅英、吕春霞、张巧(以上五人均判刑)等人以政府对该村土地征地补偿款和青苗费过低为由,多次聚众到许昌市示范区许州路尚东小区工地,以堵门、阻止工程机械运行,辱骂并阻拦施工工人施工等方式,阻止该小区工程正常施工,造成该小区工程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内无法进行。经河南兴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完冬花等人的上述行为造成施工单位经济损失共计93.85万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完冬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完冬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完冬花的供述,同案犯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春霞、张巧莹的供述,被害单位职工贺汤超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孟某某、焦某某、练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许昌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许昌新区发展改革规划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记录,尚集镇人民政府的请示,阻工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王俊香、张梅英、王俊英、吕春霞、张巧莹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完冬花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河南兴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阻工所造成直接停工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冬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被害单位生产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完冬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完冬花认罪态度均较好,确有悔罪之意,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完冬花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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