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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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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刘某甲等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2日被新密市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开着三轮车,携带油锯、手锯、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以12000元、2000元价格收购牛某和樊文亮责任田里桐树,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樊某、刘某甲、刘某乙相互协作伐桐树21株,活立木蓄积量3.0731立方米;同年11月13日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用同样方式伐桐树93棵,活立木蓄极量19.6035立方米。销售后,利润四人均分。

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均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供述及辩解,证人李某、牛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技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开着三轮车,携带油锯、手锯、绳子等作案工具,到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以12000元、2000元价格收购牛某和樊文亮责任田里桐树。四人约定利润均分,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而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樊某、刘某甲、刘某乙相互协作伐桐树21株,活立木蓄积量3.0731立方米;同年11月13日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用同样方式伐桐树93棵,活立木蓄极量19.6035立方米。后将部分所伐树木卖给李某、秦某。

樊某、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均于2014年11月21日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和周某开着一辆三轮车去曲梁全庄村看树,因为之前听说有人要卖树,其就直接找着树主牛某,最后双方以12000元90棵树成交。随后周某因家里有事先走了。牛某又说她的地邻的树木也需要伐,其就找到牛某北边地邻的树主,最后双方以2000元20棵树成交。看完树谈好价格后,其就组织刘某甲、刘某乙过来伐树。其三人先伐北边的那块地内的树木,伐了半天。之后将树木送到了齐海狗(即秦某)的木材厂。第二天的一早,其和周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开始伐牛某的树木,用了一天的时间。伐完后装了四车木材,都送到了李某的木材厂。大概有100棵树木,都是桐树,大概都在二十来公分。工具有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其提供了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刘某乙开了一辆农用车。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准备等到树木卖掉后,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后均分,结果卖完之后却赔钱了。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但存有侥幸心理,没想到会被发现。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樊某叫其去伐树,其和刘某乙去了。正谈价格时,周某说他有事先走了。谈好价格后,其和樊某、刘某乙三人先伐北边的树木,共10-20棵,伐了一下午,都送到了海狗的木材厂内了。第二天的一早,其和樊某、周某、刘某乙四人开始伐南边的树木,伐了一天,装了四车木材都送到李某的木材厂了。大概共百十棵树木,都是桐树,都在二十来公分左右粗。工具有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樊某提供了一台油锯、一个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刘某乙提供了一辆农用车,一把手锯。其四人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等树木卖掉后,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四人均分。并证实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3.被告人刘某乙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村的村民刘振华让其开着他的三轮车拉着刘某甲去找樊某伐树。他们伐了一天半。第一天伐了两车木材,第二天伐了四车。北边地内有20棵桐树,南边有80-90棵桐树,大概都在一、二十公分粗。参与伐树的有其和樊某、周某、刘某甲我们四个人。伐北边20棵树木的时候,其不清楚周某在不在现场伐树。工具有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两辆农用车。其中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是樊某提供的,另外一辆车是其开刘振华的车。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平均分配。并证实其知道采伐1、2棵树木或者零星树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证,也知道采伐大片林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4.被告人周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樊某叫其去伐树,其家里有事没去。第二天其去了,刘某甲和刘某乙也在现场。其听樊某说,这些树木是12000元成交的。他们伐了一天,伐完后其就回家了。共伐了80-90棵桐树,大概都在一、二十公分左右。伐树用的工具中樊某提供了一台油锯、一根绳子、两把手锯、一辆农用车,另外一辆车是刘某乙提供的。他们没有明确分工,伐树、砍树枝、装车谁闲谁干。利润是准备除去吃饭钱和加油钱均分。并证实其知道采伐树木需要办理采伐证。

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曲梁镇大樊庄村的樊某给其送了两车木材,其只收了一车,过磅后大概一吨左右,当时交易价格好像不到300元。2014年11月13日,樊某又给其送了三车木材,树木比较整齐的交易价格是按800元一方收购的,剩余的一车是按600元一吨过磅,这3车木材交易价格总共不到6800元。全部都是桐树,大小不等,都在十至二十来公分。这四车木材最多也就十一、二方。

6.证人秦某证言,证实其妻子曾收过曲梁镇大樊庄的樊某等人送去的木材,共两车,都是桐树。大概有二十多棵树木的树头和树枝。一共给了樊某600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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