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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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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王某、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支艳朋,绰号小龙),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支艳朋,绰号小龙),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2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月13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郑刑二管字第11号、13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上述案件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电话中约定为刘某购买毒品,王某通过上线“老铁”以300元价格购买一包冰毒,后于2014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在郑州市政通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升龙国际5号楼1010室王某租住的房间内,王某约上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等人将该包毒品吸食三分之一后封好,在准备将该包毒品以300元价格交易给刘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一包白色晶体。经现场检测王某、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尿液呈阳性。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9月份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刘某多次在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容留他人吸毒。

1、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与陈某、张某乙、赵某共同出资,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冰毒)进行吸食。

2、2014年12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与陈某、张某乙、赵某共同出资由刘某从王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和上述四人等进行吸食。

3、2014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自王某处购来毒品(冰毒),与陈某、张某乙、赵某进行吸食。

4、2014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利用之前从王某处购买的毒品(冰毒),与陈某、张某乙、赵某进行吸食。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某、刘某供述,证人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陈某、张某乙、赵某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是刘某要毒品,其才去购买,且未交付给刘某时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电话中约定为刘某购买毒品,王某通过上线“老铁”以300元价格购买一包冰毒。后于2014年12月25日凌晨,在郑州市政通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升龙国际5号楼1010室王某租住的房间内,王某与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将该包毒品吸食部分后封好,在准备将剩余的该包毒品交易给刘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王某身上搜出该包毒品(白色晶体)。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王某、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尿液均呈阳性。经鉴定,该包白色晶体重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被告人刘某个人出资或共同出资后,由刘某购来毒品并提供吸毒工具,于2014年9月的一天、12月14日左右的一天、12月23日凌晨、12月24日凌晨,刘某、陈某、张某乙、赵某四次在刘某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2月24日23时,经现场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检测,刘某、陈某尿液均呈阳性。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24日晚,刘某给其打电话说要300元的毒品并约定由刘某到其租住的郑州市政通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升龙国际5号楼1010室拿,后其通过上线“老铁”以300元价格购得一包冰毒。在等待刘某的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5日凌晨,其与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将该包毒品吸食部分后,刘某打电话表示其已经到达。随后其开门准备将剩余的该包毒品交付给刘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该包毒品。

2、被告人刘某供述,证实其自己出资或与陈某、张某乙、赵某共同出资,由其从王某处购来毒品(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于2014年9月的一天、12月中旬的一天、12月23日凌晨、24日凌晨,在其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与陈某、张某乙、赵某进行吸食。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通过电话与上线王某约定向王某购买300元的毒品,在交易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将王某抓获。

3、证人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4日晚、25日凌晨,丁某、杨某、张某甲、魏某在郑州市政通路与人和路交叉口升龙国际5号楼1010室王某租住的房间内吸食王某提供的毒品(冰毒)。

4、证人陈某、张某乙、赵某证言,证实陈某、张某乙、赵某、刘某于2014年9月的一天、12月中旬的一天、12月23日凌晨、24日凌晨,通过共同出资等方式由刘某购来毒品,利用刘某自制的吸毒工具,在刘某租住的郑州市郑尉路豫鑫宾馆206房间内进行吸食。

5、搜查证、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4年12月25日01时10分至01时40分,公安机关对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房间及人身进行搜查,通过搜查在房间内发现用绿茶瓶、吸管制作的吸毒工具一件,从王某身上搜出白色透明晶体一包。

6、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王某身上搜出的该包白色晶体重0.6克,并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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