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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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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玉军、余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军,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7月22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玉军,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7月22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7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8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2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5日被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8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8月24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3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4月2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5年9月16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9月30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军、余某、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军、余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马玉军先后实施盗窃六次,共计价值20834元,其中共同犯罪四次,价值15596元,单人犯罪二次,价值5238元;被告人余某共同犯罪四次,价值15596元;被告人陈某共同犯罪二次,价值5400元。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赃款2000元,陈某退赔赃款5400元。

1、2014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窜至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与汝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李某乙的手机店内,趁挑选手机无人注意时,盗走步步高x510w手机一部,价值2650元。销得赃款,已挥霍。

2、2014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预谋后,开车窜至新郑市万佳时代广场对面vivo手机专卖店,由余某在店外望风,马玉军进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白色步步高xplay3s型手机一部,价值3498元;金色步步高x3l型手机一部,价值2498元。销得赃款,已挥霍。

3、2014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预谋后,自新郑开车窜至新密市西大街浩达手机专卖店,由余某在店外望风,马玉军进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三星n9002型手机一部,价值4200元。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赃款2000元,已发还。

4、2014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陈某预谋后,开车窜至郑州市桐柏路与煤仓北街交叉口g3手机商城内,由余某、陈某负责望风、开车,马玉军进店以购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黑色酷派8720型直板触屏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后该手机被马丢失。案发后,陈某退还赃款1200元,已发还。

5、2014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马玉军窜至山西省翼城县绛源路李某丙的立信电子经销部,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白色电信版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588元。销得赃款,已挥霍。

6、2014年8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陈某预谋后,驾车窜至郑州市东风路与勤工路交叉口联通营业厅,由余某、陈某负责开车、望风,马玉军进营业厅以购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华为mate型手机一部,价值2300元;联想k900型手机一部,价值1900元。销得赃款900元分肥,已挥霍。案发后,陈某退赔赃款4200元,已发还。

案发后,被告人马玉军、余某、陈某于2014年8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马玉军、余某、陈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韩某、高某、滕某、崔某、李某乙、李某丙陈述,证人丁某、李某甲、郭某、杨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收到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马玉军先后实施盗窃六次,共计价值20834元,其中共同犯罪四次,价值15596元,单人犯罪二次,价值5238元;被告人余某共同犯罪四次,价值15596元;被告人陈某共同犯罪二次,价值5400元。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赃款6588元,陈某退赔赃款5400元。

1、2014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来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与汝南路交叉口东南角李某乙的手机店内,趁挑选手机无人注意时,盗走步步高x510w手机一部,价值2650元。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被害人2000元。

2、2014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预谋后,开车来到新郑市万佳时代广场对面vivo手机专卖店,由余某在店外望风,马玉军进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白色步步高xplay3s型手机一部,价值3498元;金色步步高x3l型手机一部,价值2498元。销得赃款,已挥霍。

3、2014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预谋后,自新郑开车来到新密市西大街浩达手机专卖店,由余某在店外望风,马玉军进店以购买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三星n9002型手机一部,价值4200元。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被害人2000元。

4、2014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马玉军伙同余某、陈某预谋后,开车来到郑州市桐柏路与煤仓北街交叉口g3手机商城内,由余某、陈某负责望风、开车,马玉军进店以购手机为名,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黑色酷派8720型直板触屏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后该手机被马丢失。案发后,陈某退赔被害人1200元。

5、2014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马玉军来到山西省翼城县绛源路李某丙的立信电子经销部,趁销售人员不备,盗走白色电信版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2588元。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马玉军退赔被害人2588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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