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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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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付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别名付安),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8月3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农民。因涉嫌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付某、谷某、张某、陈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付某、谷某、张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途径郑州市107国道十八里河路段时,自一开红色昌河车盐贩处,以500元价格购买11箱绿色包装“精制碘盐”(50袋/每箱,400克/袋)予以销售。后龙以每箱50元价格卖给付某10箱,付又销售给陈某二箱,张某二箱,谷某4箱予以零销。至案发,新密市盐业管理局自现场扣押:付某盐产品100袋,计40kg;陈某盐产品64袋,计25.6kg;张某盐产品75袋,计30kg,谷某160袋,计64kg。经鉴定,涉案所有盐产品均为氧化钠含量未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判为不合格精制盐(不含碘)。五被告人明知是假盐而予以购买,销售。被告人付某、陈某于2014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谷某、张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龙某、付某、谷某、张某、陈某供述,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龙某、付某、谷某、张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五被告人对上述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龙某途径郑州市107国道十八里河路段时,从一名开红色昌河车的盐贩处,以500元价格购买11箱绿色包装“精制碘盐”(50袋/每箱,400克/袋)予以销售。后龙某以每箱50元价格卖给付某10箱,付某又销售给陈某2箱,张某2箱,谷某4箱予以零售。至案发,新密市盐业管理局现场扣押付某盐产品100袋,计40kg;陈某盐产品64袋,计25.6kg;张某盐产品75袋,计30kg,谷某160袋,计64kg。经鉴定,涉案所有盐产品均为氯化钠含量未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五被告人明知是假盐而予以购买,销售。被告人付某、陈某于2014年8月27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谷某、张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龙某于2014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龙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其在郑州107国道快到十八里河路段时,遇到一个开着昌河车卖盐的人,其以500元的价格买了11箱盐。因为市面上一箱盐60多元,这些盐一箱只售45元多点,所以其知道这是假盐。回新密后其卖给大隗镇一个叫“付安”的人10箱,留了一箱自己吃。“付安”是搞副食品批发生意的,其卖给“付安”10箱盐,“付安”给了其500元钱,因为其卖给“付安”的盐比市面上的盐价格低得多,所以“付安”肯定知道是假盐。

2、被告人付某供述,证实其别名叫“付安”,2014年6月份,其从新密苟堂镇一个姓龙的男子手里买了10箱盐,每箱50元,后其又以63元一箱的价格卖给陈某的小卖部2箱,卖给超化杨家寨煤矿旁边的一个小超市内5箱,卖给来集镇一个小卖部里3箱。因为这些盐比较便宜,没有手续,其知道是假盐。买其盐的三个人也都知道是假盐,因为其卖给他们的价格比正常的价格低。

3、被告人陈某供述,证实其在家里经营一个小卖部。“付安”以前给其送过货,因此认识。2014年6月份,“付安”开着车到其小卖部,问其要盐不要,其看到“付安”是流动摊点,没有正规的卖盐手续,而且比正规的盐便宜,就怀疑是假盐,其问“付安”这盐吃着有没有事,“付安”说没事,其想着送货上门不用再去进货,而且便宜,就以63元一箱的价格买了2箱。这些盐在其小卖部里销售出去30多包,剩下一箱多被盐业局工作人员扣押。

4、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其在家中经营一间小商店。2014年5月份左右,付某开着一辆面包车到其商店送货,其以每箱63元的价格买了2箱盐。因为付某是流动摊贩,没有正规的卖盐手续,比正规的盐便宜,所以其知道是假盐。因为货送上门买着方便,又便宜,所以就买了2箱。其卖出去20多包,剩余的被扣押。

5、被告人谷某供述,证实其在家里经营一个小卖部。2014年7月份,大隗镇的一个男的开着面包车到其小卖部问其要盐不要,其开始说不要,但是那个人说比正规店卖的便宜,其就买了4箱。那个人是游乡的,没有卖盐的正规手续,当时其怀疑这是假盐,但是比较便宜些就买了。其一共卖了30多包,剩余的被扣押。

6、盐业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及盐业违法物品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证实新密市盐业管理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假盐并当场扣押。

7、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告人付某、谷某、张某、陈某处扣押的盐,经检验,氯化钠含量未达到精制工业盐标准,不含碘,为不合格精制工业盐。

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龙某系投案,被告人付某、谷某、张某、陈某系被传唤到案。

9、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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