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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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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诈骗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波,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19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晓波,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杨,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文波,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金田村芋子村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阳、翟建,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彭厚琼,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走马街镇水口村辘荡村民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自伟,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晓波王文波、彭厚琼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胜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波及其辩护人于洋、被告人王文波及其辩护人高阳、翟建、被告人彭厚琼及其辩护人李自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审理期间呈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份至同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晓波伙同王文波、彭厚琼三人在出租房内通过短信商群发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诈骗短信,后按照事先准备的程序及内容,采取相互配合接打电话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先行支付利息、验证金等方式让被害人往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他人金额达20.045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书证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被告人王晓波辩解仅单独参与指控的第一、第十二起诈骗,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系侦查人员对其诱供所致。被告人王文波辩解其和王晓波共同参与九起诈骗。被告人彭厚琼辩解在王晓波的配合下其仅参与指控的第十五起诈骗。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其中,王晓波的辩护人提出:1、三被告人均系各自单独实施诈骗,无分工配合,本案不属共同犯罪;2、王晓波参与的两起诈骗,仅骗得1.375万元,指控王晓波参与其他起诈骗的证据不足;3、王晓波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王文波的辩护人提出:1、指控王文波参与第一至第三起、第五起、第七至第九起、第十四起、第十九起的证据不足;2、王文波是从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彭厚琼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不属共同犯罪;2、彭厚琼仅参与第十五起诈骗,骗取1.8万元;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晓波开始实施诈骗。同年9月份,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共谋诈骗,三人商定在湖南省娄底市某小区的租房处,由王晓波向王文波、彭厚琼提供诈骗所用的手机、手机卡、银行账户,由王晓波通过短信商向不特定人群发无抵押、无担保贷款诈骗短信,后三人分别按照事先准备的程序内容、分工与回复短信的手机用户承诺贷款,三人采取相互配合接打电话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再以先支付利息或验证资金等方式让被害人往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汇款,最后由王晓波指指使他人将骗取的款取出,并与王文波、彭厚琼分赃。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手段多次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晓波单独或伙同他人参与诈骗共十八起,涉案金额共19.395万元,被告人王文波、彭厚琼参与诈骗十七起,涉案金额共18.54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0月16日,被害人陈某甲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6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陈某甲往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高杰”的银行账户上汇款,共骗取陈某甲5950元。

2、2013年10月28日,被害人张某甲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5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张某甲往在河北省承德市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朱跃军”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取张某甲7450元。

3、2013年10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甲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李勇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姜成亮”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李某甲1000元。

4、2013年11月4日,被害人刘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6万元需先期支付确认款、利息为由,骗刘某某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杨启遥”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刘某某2800元。

5、2013年11月5日,被害人程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程某某往在深圳市横岗大厦农业银行开户,户名为“杨丽”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取程某某1500元。

6、2013年11月1日,被害人任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任某某往指定的宁夏银川市建设银行账户汇款,六次共骗取任某某1.3万元。

7、2013年11月19日,被害人祝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3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祝某某往在郑州市中原区嵩山路与互助路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柳州”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取祝某某3000元。

8、2013年11月20日,被害人乐某某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3万元需先期支付利息为由,骗乐某某往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柳州”的银行账户上汇款,骗取乐某某4500元。

9、2013年9月份,被害人杨某甲收到一条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后,被告人王晓波王文波、彭厚琼以贷款10万元需先期支付验证资金为由,骗杨某甲往在北海市正虹广场的建设银行开户,户名为“杨文敏”的银行账户上汇款,两次共骗取杨某甲3.5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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