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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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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风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8
摘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风,女,194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4604063529,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洛宁县涧口乡院东村七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8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风,女,194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4604063529,汉族,文盲,农民,河南省洛宁县涧口乡院东村七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风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杨风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洛宁县涧口乡院东村梅鹿山老庙顶区内修筑道路及平台。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被告人杨风占用的土地属防护林地,共占用林地面积6.01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风于2014年8月21日到洛宁县森林公安局刑侦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风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风的讯问笔录,证人乔少先、张万宗、乔亚平、杨小琴、尚海成、卫自来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梅鹿山开发协议书,涧口乡院东村梅鹿山修路盖庙毁坏林木及占用林地鉴定报告,占用林地面积现状图及计算表,洛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被告人杨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修路,盖庙,造成林地和树木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能主动缴纳罚金,故依据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海萍

代理审判员  王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阿康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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