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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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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艳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某某,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被告人岳艳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1月11日至201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湖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宋某某,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被告人岳艳军,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11月11日至2014年11月20日羁押于湖北省黄冈市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艳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某、被告人岳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岳艳军以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办吉利帝豪汽车4S店为由,以资金短缺为由,诈骗宋某某现金3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岳艳军被查扣现金39555元,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艳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宋某某对指控被告人岳艳军诈骗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岳艳军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艳军向其战友宋某某谎称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办吉利帝豪汽车4S店,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宋某某借款。2014年4月23日、5月8日,宋某某两次分别向被告人岳艳军账户汇款150000元、200000元,共计350000元。

2014年8月29日,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岳艳军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扣押其现金39555元,已发还被害人宋某某。其他涉案款项未能追回。

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当庭举证了被告人岳艳军供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岳某某甲、岳某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吉利汽车网络管理部材料;被害人汇款单据、被告人岳艳军银行帐户资料;被告人岳艳军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其形式、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具有关联性,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应作为定案证据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宋某某3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艳军诈骗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岳艳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艳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岳艳军应退赔被害人宋某某310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韩建波

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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