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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杀小学生只为寻死 佛山一男子被判处死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6
摘要:骗杀小学生只为寻死 佛山一男子被判处死刑
  今年年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11岁的小学生小珊被骗惨遭杀害并被残忍碎尸的消息,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某桥头时,遇到独自上学的女孩小珊。据张某供述,因生活不如意,产生了自杀轻生的想法,但此前两次自杀未遂,他产生了杀人后伏法,以达到死亡的念头。

  张某与小珊素不相识,其上前与小珊搭讪,假称女儿的作业本需要带到学校交给老师,要小珊帮忙,善良的小珊一口答应,跟随张某来到其暂住的顺德区大良街道的某出租屋。张某遂将小珊禁锢在房内。

  期间,小珊曾利用张某外出的机会试图逃走,但碰到张某返回而未能成功。1月5日下午3时许,张某用网线将小珊勒死。当天晚上9时许,张某对小珊尸体进行了肢解。

  1月6日凌晨6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出租屋门口将张某抓获。

  经鉴定,现场尸块DNA与小珊父母的DNA符合亲子关系,其他大量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系小珊,且系张某一人作案。归案后,张某对杀人碎尸的犯罪事实、对追求伏法的犯罪意图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表明其可能存在心理疾患,可能存在严重抑郁。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悲痛欲绝的被害人父亲,除了表达自己厌世、愿意赔偿而无能力之外,张某没有表现出任何悔恨和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侵害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须从严考虑。张某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依法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张某为使自己伏法而杀害完全无辜的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意图极为恶劣;其采用网线勒颈的手段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事后又肢解被害人尸体,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尽管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但鉴于张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死刑,立即执行。得知判决结果,张某表示不提出上诉。上诉期满,案件将依法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法官提醒■

  注重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张某作案时29岁,系某理工大学的毕业生,曾在上海某汽车厂做产品研发,未婚,亦无子女。据其本人陈述,因感情受挫等个人原因悲观厌世,两次自杀未遂。

  家庭关系的疏离可能是造成张某心理畸形,作出恶劣行径的原因之一。据张某的父亲称,2013年张某从上海回家后,整天在自己的房间内玩电脑,他在家待了两个多月后就搬出去住了,从2013年到案发前都没有跟家人联系过,家人曾多次打电话、发短信,但他均未回复。

  其同学在办案机关了解情况时亦提到,张某曾在电话中倾诉,和家里长辈关系并不融洽。长期生活在缺乏关爱的成长环境中,是导致张某形成冷漠自私人格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官指出,在剖析该案悲剧诱因的同时,也应敲响警钟。父母应对孩子做充分的教育,告诉孩子怎么识别可疑的人,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孩子礼貌拒绝陌生人的赠与与要求,如果遇陌生人强行带走,应在人流较为密集的地方大声呼救,寻求别人的帮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