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合肥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60万元获刑4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8
摘要:合肥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60万元获刑4年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肥市蜀山区原副区长梅国胜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梅国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30万元。

  合肥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梅国胜利用担任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开发建设、土地出让、绿化带移植、企业资质申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人民币304000元,价值人民币89000元的购物卡,接受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购房优惠和物业费减免折合人民币109928元,接受为其私人提供的绿化工程折合人民币99873元,共计折合人民币60.28万元。

  合肥市中院认为,梅国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行为构成了受贿罪;由于梅国胜具有坦白、认罪悔罪、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