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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挪用公款理财 离职两年后被查获刑三年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01
摘要:会计挪用公款理财 离职两年后被查获刑三年
  三年挪用公款理财获利,虽已离职两年,没想到还是被查出来了。8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曾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6团某连担任会计。2013年1月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科克兰木支行(以下简称科支行)向126团某连职工发放的151万元贷款到位。看着这笔贷款,王某心动了,心想这笔钱暂时还不发放,何不用它来赚点外快呢?于是,王某便将贷款全部存入自己银行卡中。1月17日,王某来到科支行用151万元公款委托申购了一款“天天利滚利”开放式理财产品。

  12天后,王某实时赎回了本金,并获利1134.7元。尝到甜头的王某,2月5日再次出手,拿出150万元继续申购该理财产品,拿到1235.3元。

  王某在赎回理财产品后,于3月12日将151万元公款交入126团财务科账户,他也于一年后辞职。王某本以为自己这一切做得滴水不漏,令他没想到的是,在2016年年初纪委对全团会计出纳公款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了线索。2016年4月16日,检察机关对该事件进行立案侦查时,王某才认识到错误,将挪用公款所得收益2370元全部上交126团财务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51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本金,案发后积极退缴非法收益,亦可从轻处罚。同时王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全额退还了挪用公款的本金和收益,具有坦白情节,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