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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瑞青等5人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张瑞青等5人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6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瑞青,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03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振华,男
张瑞青等5人诉安徽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行为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皖行终字第0006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瑞青,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03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振华,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品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75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太山,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03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朱振岭,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邵王村邵西组74号。
  委托代理人:王西乐,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秦巷口路红庙8巷1号。
  上诉人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合行诉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3月28日,起诉人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宿政秘【2009】119号)得知,起诉人的承包地被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份批准征收。起诉人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承包经营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征地批复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决定是最终裁决行为。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因不服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9)596号征地批复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是法律赋予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专属权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起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09)596号征地批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张瑞青、朱振华、张品顺、张太山、朱振岭等5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薛 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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