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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桂兰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刘桂兰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桂兰,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阜阳市酿造厂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
刘桂兰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桂兰,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阜阳市酿造厂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杰,该区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桂兰因诉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颍泉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4日作出的[2009]阜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桂兰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作为原阜阳市酿造厂的职工,对该企业改制、人员安置、养老保险、拖欠的职工工资等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逾期5日答复。请求判决确认被告逾期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颍泉区政府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收到申请后,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答辩人在延期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原告起诉颍泉区政府逾期履行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刘桂兰向颍泉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原阜阳市酿造厂企业改制的全部档案、该厂的土地出让金、职工安置方案、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是否购买、职工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原拖欠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颍泉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了15个工作日,但延期情况没有告知刘桂兰。2009年5月18日,颍泉区政府给刘桂兰作出答复。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查你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未经区政府制作和保存,申请区政府作为公开主体不适当。2009年6月17日,刘桂兰以颍泉区政府逾期答复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桂兰就有关事项向被告颍泉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逾期答复虽经批准,但未告知原告,属于程序瑕疵。原告对答复的内容未提出异议,该程序瑕疵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刘桂兰的诉讼请求。
  刘桂兰上诉称:上诉人以逾期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逾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就是对答复内容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审被告颍泉区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举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延期公开审批处理单;答复;邮递回执。
  一审原告刘桂兰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底稿);特快专递详情单2份及回执。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刘桂兰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颍泉区政府逾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未对答复内容提出异议,刘桂兰上诉称其诉逾期答复违法就是对答复内容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颍泉区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申请后,因不能及时予以答复,应依法将批准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告知上诉人。本案被上诉人未履行该告知义务,程序上虽存在瑕疵,但被上诉人在批准延长的期限内答复了上诉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逾期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刘桂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桂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新林
  审 判 员 胡宛平
  代理审判员 胡 红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默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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