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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成思、李靖婕与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强制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栗成思、李靖婕与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芦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栗成思,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理人王伟,女,1971年3月21
栗成思、李靖婕与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教育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芦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栗成思,女,199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理人王伟,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原告李靖婕,女,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法定代理人李继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市**区**号。

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易利民,局长。

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长郡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校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栗成思、李靖婕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第三人株洲市芦淞区长郡培训学校教育行政强制一案后,于2009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栗成思、李靖婕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一直未予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交纳诉讼费用是其应尽的诉讼义务。本案原告栗成思、李靖婕提起行政诉讼后,既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栗成思、李靖婕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博

审 判 员 刘 海 源

人民陪审员 王 晚 秋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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