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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普行初字第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3号 原告钱某 原告刘某 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原告钱某、刘某、钱某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3号

原告钱某

原告刘某

原告钱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原告钱某、刘某、钱某诉被告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共同诉称:2001年3月,原告向上海鑫佳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公司)购买了现在所居住的房屋。2000年11月22日,被告向鑫佳公司核发了编号为沪普建(2000)01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图纸(总平面图),许可鑫佳公司建设阳光新世纪花园(原名真如苑)项目,所作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不包括地下停车库的建设内容。而鑫佳公司将小区依法应当配置的3300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造在小区规划红线外。2010年8月24日,原告等以业主名义要求被告对沪普建(2000)01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未得到明确的答复。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规定,对向鑫佳公司核发沪普建(2000)01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图纸(总平面图)之“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被告辩称:被告依法作出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于2002年6月11日向鑫佳公司核发了沪普规查字[2002]005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被告对鑫佳公司在小区用地范围外建设的地下停车库从未作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被告所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不包括地下停车库的建设内容。原告现在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且没有诉权,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认为阳光新世纪花园小区依法应当配置的“地下停车库”未在小区规划红线内建造,故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原告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要求对被告于2000年11月22日作出核发沪普建(2000)016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进行纠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纠错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需要指出,被告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之时,原告与鑫佳公司尚未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所作行政行为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钱某、刘某、钱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钱某、刘某、钱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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