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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玉峰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原羊渠河矿职工,2009年12月1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破字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羊渠河矿依法破产,2012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3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递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系原羊渠河矿职工,2009年12月1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邯市民破字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羊渠河矿依法破产,2012年12月14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2013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公开企业破产时所欠工人工资、经济补偿等信息。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保存于峰峰矿区羊渠河矿社区管理处,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新坡镇羊渠河矿,原告可根据申请公开内容的性质,向有关单位咨询。2014年5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企业破产时所欠工人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清单。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于2014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称,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我委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二、2014年2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做过明确答复。对你们就同一内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委将不再重复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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