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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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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峰等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原羊渠河矿在法院主持下,破产清算过程中形成的破产信息,并非是由被告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告要求被告对该信息予以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责令其下属企业公开相关破产信息的请求,因法律法规未规定被告有此职责,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峰等40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玉峰等40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立虹

审判员  李文华

审判员  张 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