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勇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勇,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2号。 负责人靳燕,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7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勇,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2号。

负责人靳燕,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三,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第一国土所副所长。

上诉人王勇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平谷国土分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信访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径,是人民政府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方式。《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办理设置了相关的复查、复核程序,但并未赋予信访人对信访程序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行为应通过行政机关的信访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王勇通过信访方式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反映关于平谷区崔杏路建设项目及洳河万亩森林公园没有批复文件的事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转送平谷国土分局办理,平谷国土分局作出了反馈意见,王勇对反馈意见不服,应当启动复查、复核程序,王勇之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平谷国土分局属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王勇不同意变更。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勇的起诉。

王勇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不准确。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并未设立单独的举报受理部门,其与信访部门一同办公。上诉人的举报事项不应由信访部门受理,也并非信访事项,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平谷国土分局接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转办告知单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本案被诉的平国土反馈字(2014)第408号《关于“区政府非法强占周村口粮田修建环河景观大道工程”情况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408号反馈意见),平谷国土分局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形成了委托授权办理的关系。且平谷国土分局是平谷区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专职部门,上诉人认为不变更被告不影响本案的审理。请求二审法院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列为共同被告。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