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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勇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平谷国土分局系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本案被诉的第408号反馈意见。但因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故王勇对上述被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不应以平谷国土分局作为被告。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王勇仍拒绝变更被告,其起诉行为显然符合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王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勇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杨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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