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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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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斯特勒控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基斯特勒公司诉称:一、对比设计的图7所示的产品是准备好安装的实际的产品,而不是第19646号决定中所宣称的“传感器的内部结构”,也不是“生产实施之前的设计图”。故第19646号决定的上述认定脱离了对比设计明

原告基斯特勒公司诉称:一、对比设计的图7所示的产品是准备好安装的实际的产品,而不是第19646号决定中所宣称的“传感器的内部结构”,也不是“生产实施之前的设计图”。故第19646号决定的上述认定脱离了对比设计明确记载的事实。二、第19646号决定认定的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是错误的。原告认为两者的相同点仅在于:两者在整体上均呈长条形,底部均伸出与顶部等宽的底板,底板中间高,两边低。三、第19646号决定关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的认定存在不足。1、第19646号决定关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不同点的认定不全面也不准确。两者的不同点包括:(1)本专利的两个端面均经过封装,上部和下部采用了视觉上不同的封装材料,该封装部分呈现两层状的封装设计,上层呈近似矩形的一致的封装设计,下层呈近似倒梯形的一致的封装设计,并且底板的两个横向伸出部分未被封装;而对比设计的端面不具有封装设计。(2)本专利的两个端部的设计基本相同,其两个端面齐平,电缆从一个端部的封装的一侧下部并且在底板的上方伸出,而对比设计仅示出了一个端部,另一个端部的设计不为人知,在所示出的这个端部的中心具有一个巨大的突伸出的圆锥形部分,像个活塞,电缆从该圆锥形部分的中心经由一个管状部件引出,此外,在该圆锥形部分的上、下方分别设有顶板和底板,在顶板上方具有带多条竖直线的覆板,在圆锥形部分的两侧以及顶板与底板之间具有用点表示的填充物(泡沫隔离件),在顶板、覆板以及填充物的外侧分别设置有从覆板顶面延伸至填充物中部的立板。(3)本专利的传感器的顶面具有平整一体的设计,是一个整体区域;而对比设计中的顶面上有多根横线,使得其顶面被分成为多个矩形区域。(4)本专利的底板底面上有两个梯形槽,而对比设计没有。(5)从整体上看,本专利的外表呈端部大部分封装并且顶面和两侧端面平整而简洁的设计风格,而对比设计则呈现出端面具有中央突伸物、端面和顶面均具有繁杂设计的无封装的设计风格。2、鉴于本专利所涉及的力传感器这一产品的特定应用,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可以是购买者、使用者、制造者或销售者等。3、基于“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本专利在整体视觉上明显区别于对比设计。综上,基斯特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19646号决定。

原告基斯特勒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4份证据:1、第19646号决定;2、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3、第19646号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4、原告基斯特勒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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