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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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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某乙、花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73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曲法行非诉审字第00173号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委托代表人唐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槐桥乡计生站站长。

被执行人李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花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1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李某乙、花某社会抚养费68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1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李某乙、花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1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乙、花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泽祥

审 判 员  赵清霞

人民陪审员  李敬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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