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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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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昊文、彭亮,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申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7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昊文、彭亮,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驻马店市乐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6日对被申请人驻马店市乐某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