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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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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申海杰宋玉霞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安行审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申海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玉霞,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

(2013)安行审执字第3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申海杰,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玉霞,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06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06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06号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06号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申海杰、宋玉霞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3)21006号征收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人民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