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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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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成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王明成。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成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11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

执行人王明成。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明成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国土资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学瑞

执行员  李梦晨

执行员  秦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