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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鹿行审字第03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从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卫涛,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男,生于1955年9月6日,汉族,住本县城关镇南关大街42号。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罚款5616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王金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鹿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鹿规谷罚决字(2014)0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准予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宋 琨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