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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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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卫与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补偿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194号 李长卫: 你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4)豫法申字第00194号

李长卫:

你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补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行终字第5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结果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太行化工厂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永久征地范围内,被申诉人依据该条例确定太行化工厂的补偿标准是正确的,你认为应当同时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缺乏法律依据。(二)根据水利行业标准SL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第2.7.1条规定,工业企业分为大中型工业企业和不具备现代生产条件的各类工业,各类工业中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和合法证书的认定为农村“农副业设施”、城(集)镇中的“工商企业”进行调查统计。太行化工厂未提供自己属于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证据,且其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均已过期,按照现有标准进行补偿核算并无不当。你称证件过期是工商部门故意不给延期所致,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这一问题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三)根据水利行业标准SL290-20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补偿费用应以实物指标为基础,你仅依据工矿企业调查表中“固定资产原值中”一栏填写有“房屋80万、设备100万、设施145万”等字样,主张被申诉人应支付325万补偿费用,这一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你已就太行化工厂拆迁补偿一事于2012年4月19日向辉县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写出保证,并由你儿子李金宝提供担保,已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你申诉称被迫作出该保证,保证不是自己和李金宝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综上,你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李长卫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