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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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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增诉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2015)郏行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国增,男,1964年9月10日生。 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职务:镇长。 原告李国增诉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增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

(2015)郏行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国增,男,1964年9月10日生。

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职务:镇长。

原告李国增诉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增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国增撤回对被告郏县薛店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增承担。

审 判 长  张广成

审 判 员  张利强

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晓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