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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爱富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获行初字第57号 原告李爱富,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赞城镇。 委托代理人侯文慧,女,汉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董民富,局长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获行初字第57号

原告李爱富,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赞城镇。

委托代理人侯文慧,女,汉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董民富,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小荔,女,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众杰,男,辉县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原告李爱富请求撤销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案,由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获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富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文慧,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朱小荔、陈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爱富1975年在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修宝泉水库工程中受伤,受伤后自1975年一直到现在,我数百次去辉县市人民政府、辉县市劳动人事局、辉县市水利局要求确认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三被告一拖再拖。我认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30多年来我找辉县市人民政府、辉县市劳动局、辉县市水利局要求认定工伤的行为就没有停止过,在法律上这叫时效中断,所以我认为被告作出草率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我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李爱富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信访材料共五份。

(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一份,证明原告要求享受水利伤残待遇,2014年5月20日辉县市水利局已经受理了原告的信访事项;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李爱富请求享受工伤待遇,2014年7月10日辉县市水利局批复,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3)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一份,证明2014年8月26日原告李爱富又到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信访,该办公室批复该信访不再受理;

(4)辉县市占城乡南小营村党支部、村委会、李爱富向辉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申请报告内容为:原告1975年被辉县市人民政府(辉县革命委员会)派往宝泉水库参加修水库活动,原告负责在隧道内放炮,多次被火药烟呛,患了火药烟呛的中毒性头痛,有证明人马福兴、张贵春、杨中贵、王文才、李全安证明,并有辉县市占城乡南小营村委会党支部的盖章,要求辉县市人民政府解决补助和医疗费用。

(5)申请书一份,原告李爱富于2007年1月5日向辉县市水利伤残办公室负责同志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为:1975年原告响应辉县党委的号召参加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参加了宝泉水库建设工程,分配原告打洞工作,在洞里负责放炮,洞里的炮烟呛的难受,时间长了导致头疼,记忆力减退,精神不好,患了火药烟呛的中毒性头疼,请求辉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2007年1月8日辉县市副市长汪庆平批复:李局长请您安排调查此事。证明原告2007年向辉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过申请,要求解决原告受伤治疗及生活问题。

第二组证据:

1、辉县占城乡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三份:

(1)辉县占城乡卫生院内外科2005年4月5日对原告李爱富作出的诊断证明书,李爱富同志于2005年2月2日在本院内科诊治2月,诊断经常头疼20余年,时伴恶心,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及治疗,证明原告2005年一直在治疗头疼等疾病;

(2)辉县市占城镇陶村卫生所2005年4月6日对原告李爱富作出的诊断证明书,李爱富同志于2002年4月25日在我院第一卫生室内科诊治,诊断经常头疼伴恶心20余年,出院时的情况是中西医结合药物等治疗效果不甚理想,建议发作时对症治疗;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证明原告经常性头疼已20余年,是在修水库当中落的后遗症,正在进行治疗;

(3)辉县市占城陶村卫生所(李振山)2005年4月6日对原告李爱富作出的诊断证明书,李爱富病友,于2002年4—5月份曾在我所诊治疾病。患者经常头疼、头晕、乏力,不时出现轻度恶心等,在我所经中西药物治疗月余,但效果不甚理想,停药后,病似复原貌。建议到上级医疗单位进一步明确诊断。证明李爱富自2002年经常患头疼、头晕等疾病,经多次治疗仍不见好转,建议到上级医疗机构诊断的事实。

2、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TCD报告一份。

(1)、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2007年1月5日做的彩色经颅多普勒报告,该报告提示左右椎动脉痉挛,右大脑后动脉供血不足伴硬化,证明原告经检查有左右椎动脉痉挛,右大脑后动脉供血不足伴硬化的患病情况事实;

(2)、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2007年1月5日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诊断印象是李爱富患脑血管硬化、脑缺血头疼,处理意见是药物门诊治疗,定期复查,证明李爱富可能是脑血管硬化、脑缺血头疼,建议药物治疗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

1、证人贺永贵、齐福英的到庭证明及李全安的证明一份:

(1)、证人贺永贵到庭证明,1975年修辉县市宝泉水库时,我是南小营村的党支部委员,我负责村子里的所有工作,1975年修水库时,我当时就在工地,我是干活的,李爱富是我村的村民,我们当时都认识,当时李爱富只有十五、六岁,我已经三十出头了,因为他是年轻人,让他负责点炮,在修平垫和宝泉水库时底下有个通道,有一次他放炮之后,我们清点人数,少了一个李爱富,我们跑去通道找到他,他当时一直昏迷不醒,当时王文才是他的连长,我在工地待了几天就回去了。1978年我父亲死亡时,李爱富在我家帮忙,他说他的头很疼,为了这件事,我曾经给他写过申请。我们村里有2000多口人,李爱富的情况凡是和他年龄相当的以及修过水库的人都知道。证明李爱富是在当年修水库时负责放炮曾多次昏倒在洞中,后李爱富就一直头疼;

(2)、齐福英的到庭证明,证明其系李爱富的爱人,原告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一直头疼不能干活的事实。

2、王文才证明一份,内容为:关于在1975年参加宝泉水库西沟会战时,我乡南小营村李爱富担任打洞放炮。当时我负责大钢钎、放炮此项工作,回忆李爱富曾三天内呛到两次,从洞中救出来,吃点药,打打针就又去工地工作了,回家后平时我见到他谈起来,李爱富总是说修水库落个头疼恶心病。证明原告李爱富在当时修水库时被炮烟呛到,导致头疼恶心的事实;

3、辉县市占城镇南小营村村委会证明一份及两位证人的证言:

(1)、2005年4月14日辉县市占城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是我村村民李爱富,男,现年五十岁,于1975年参加宝泉水库修建时,因打洞、放炮,曾三次被呛到,被人从洞中救出,因当时年青在工地简单吃些药,打打针就坚持过去了,随着年龄的增长,近几年曾多次犯病住院,经医院检查,此病属于当时遗留下来的老病,不好除根,由于多次住院,反复看病,给李爱富的经济造成很大的困难,生活远远低于一般家庭,为此,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能够给予照顾和解决,此份证明上面还有辉县市占城镇人民政府的公章。证明原告李爱富的病是在辉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修宝泉水库过程中受的伤,经医生检查此病是当时遗留下的老病,不好除根的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