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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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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维银、张喜英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超。 被申请执行人李维银,男。 被申请执行人张喜英,女。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经审查符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柘行审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振超。

被申请执行人李维银,男。

被申请执行人张喜英,女。

柘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计生行政征收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天峰

审判员  宋 静

审判员  路 敏

二〇五年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