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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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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玉军诉荥阳市人民政府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的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为付保申补发新证以及为付保申、付洋洋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针对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原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的质证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为付保申补发新证以及为付保申、付洋洋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的行为是否有效。针对第一个焦点,本院认为,原告秦玉军自2012年从房屋中介处购得该房屋居住至今,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在为付保申办理补证的过程中,先由付保申登报遗失声明,再向房管局申请补发,该操作规程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被告为付保申、付洋洋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行为,被告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虽然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但又未能提供有力的依据。因此,对被告为付保申、付洋洋变更房屋登记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秦玉军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秦玉军承担。

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姚光辉

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

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莹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