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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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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城管局申请执行江海杨梦建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县城管局干部。 被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 法定代表人:蒋广奇。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以被执行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晋哲,开封县城管局干部。

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

法定代表人:蒋广奇。

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以被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未及时缴纳2012年1月份至2013年4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9号)二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关于对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法改收费(2007)1360号)的规定,作出了(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93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征收内容如下:

限江海杨梦建材于2013年5月13日前到开封县城管局交纳2012年1月份至2013年4月份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20元(20元/月)。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93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5月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作出的(2013)开城管征决字第93号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城管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城管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人民币320元;

二、被执行人江海杨梦建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焦志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童    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