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静与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赵静与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4-10-17 22:06: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赵静,女,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

赵静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10-17 22:06: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上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赵静,女,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冕冕,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0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市长。

委托代理人方新立,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静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152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赵静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永安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