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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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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邢赵波、李焕娜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邢赵波、李焕娜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 2014-09-17 17:43:0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7-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

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赵波、李焕娜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提交日期:2014-09-17 17:43:03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浚行执字第337-1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浚县迎宾大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新波,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苑清玲 ,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委托代理人杨国强,浚县善堂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申请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及标的款。

被执行人邢赵波(曾用名邢赵坡),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焕娜(曾用名李换娜),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对邢赵波、李焕娜行政征收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学军

审  判  员   黄  海

审  判  员   赵秀岭

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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