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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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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萍涛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温萍涛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 提交日期: 2014-07-23 15:19:3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温萍涛,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

温萍涛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行政记一案

提交日期:2014-07-23 15:19:35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汴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温萍涛,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

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

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

第三人张继华,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生。

温萍涛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建局房地产管理行政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指向的土地(房地证号:3381022)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梁  坤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审判员    张景丽

二O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