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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朱记坡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朱记坡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 2014-06-20 20:02: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朱记坡,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5。 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张森林,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朱记坡诉郑州市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4-06-20 20:02: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郑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朱记坡,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5。

委托代理人王西铭、张森林,北京市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芳、周雯婷,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朱记坡要求确认郑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并要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责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职,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记坡及委托代理人张森林,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秀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12日,原告朱记坡以被申请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3]7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查明:2013年6月21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监察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造成大量耕地遭受严重破坏行为进行土地监察,并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后,将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转交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2013年7月11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将调查结果上报被申请人。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作郑政(行复决)[2013]779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监察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并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认真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五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25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土地监察申请书,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上报的调查报告日期是2013年7月11日,被申请人的交办函日期中的月份无法识别,日期显示的是24日,不符合处理案件的时间顺序。被申请人将案件交办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后,没有就有关转办情况告知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朱记坡不服郑州市人民政府所作郑政(行复决)[2013]779号行政复议决定,以其要求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监察法定职责没有回复,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被告的行政复议决定对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请求未予处理,被告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未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并要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责令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土地监察。

原告朱记坡提交的证据:1、郑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7月15日关于省厅执法处转来中牟县郑庵镇政府非法占地,强行推果园的核查报告(复印件);2、郑州中牟汽车服务业博览园入驻项目情况简介(复印件)。证明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诉779号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未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中的第二项进行处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对答辩人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1、行政复议申请书;1-2、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1-3、受理、答复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2-1、被申请人答复书;2-2、交办函;2-3、土地监察申请及申请人提交材料;2-4、中牟县国土局调查报告;3-1、行政复议决定书;3-2、有关送达回证。4、《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

本院经庭审质证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郑州中牟汽车服务业博览园入驻项目情况简介(复印件),缺乏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原告、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6月21日,原告朱记坡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递交土地监察申请书,请求对相关单位违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土地监察并立案查处。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转交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2013年7月11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2013】第110号案件处理笺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该调查报告称,2012年12月,中牟县人民政府分别与数家企业签订用地协议书,其中四家企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动工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6日和7月4日依法对上述四家企业分别下达了牟国土资停字【2013】159、160、163、164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牟国土资改字【2013】159、160、163、16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调查报告的处理情况显示:1、该案件我局已立案处理;2、建议中牟县人民政府尽快为企业完善合法用地手续。

因郑州市国土资源局未对原告朱记坡的土地监察申请予以答复,2013年9月12日,原告朱记坡以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事项为: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土地监察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造成大量耕地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进行土地监察,并予以立案查处;3、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行复决)[2013]7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查明:2013年6月21日,申请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监察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造成大量耕地遭受严重破坏行为进行土地监察,并予以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后,将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转交中牟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2013年7月11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将调查结果上报被申请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