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周口市商务局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备案事项的说明案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4
摘要: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周口市商务局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备案事项的说明案 提交日期: 2014-06-17 17:32:3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持恩,该公司经理

2015/1230/154736.html">周口市2015/1120/137112.html">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服周口市商务局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备案事项的说明案

提交日期:2014-06-17 17:32:3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川行初字第11号

原告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持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玉,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闫淑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峰,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周口市商务局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备案事项的说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张涛、郭玉,被告周口市商务局(以下简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家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备案申请。2013年1月30日,被告作出了《关于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备案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显示:根据周口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精神,以及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拥有经营场地、经营用房等资源的使用率,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目前周口市不再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基于此,被告无法受理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备案申请。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二手车交易。由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需到商务部门备案,原告按要求向河南省商务厅提出备案申请,期间虽经种种曲折,原告最终也于2009年5月开始正常经营。2010年9月,被告以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名义,通知周口市国税局停止了对原告发票的供应,致使原告无法经营。在原告向多部门反映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重新备案、验收。但被告在验收过程中自行抬高门槛,设置障碍,不给原告备案。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才于2013年1月30日向原告下发了《说明》。被告作为备案申请的转送机关,其依法无权作出不予受理原告备案申请的决定。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说明》。2、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备案申请并办理备案。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损失10万元,营业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说明》只是应原告的要求作出的情况说明,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诉状中自认2011年验收,因原告未达标无法备案,被告已多次将不能备案的情况明确告知了原告,从2011年至今已两年之久。2013年1月30日,被告应要求为原告出具了不予备案的说明,从原告接到该说明至提起诉讼已过去5个月之久。所以,原告的起诉无论如何计算都已超过起诉期限的规定。3、被告作出不予备案的说明,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是按照河南省商务厅的授权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事项的,所以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或拒绝备案。被告是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继续做好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周口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周口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及规模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说明》。该《说明》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要求。4、被告作出不予备案的程序合法。原告提及的2011年的验收活动是周口市商务局、周口市工商局等四部联合发起,对多家申报企业联合开展的。原告是认可联合验收标准、程序及结果的,原告经营场所面积及交易大厅面积均不达标未通过验收,故被告无法为原告办理备案手续。

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河南省二手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商建(2005)98。3、《周口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周政办(2009)111号。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5、《关于新增二手车流通企业联合复验评审的意见》周商务(2011)285号。6、周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复验评审表(申请单位:周口市山河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7、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至2012年底二手车交易的总数量。被告举证1、2、3、4欲证明,被告依据河南省商务厅的授权及周口市政府赋予的职责,享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的职权。被告举证5、6、7欲证明原告不符合备案条件,所以被告才作出了不予备案的说明。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1、2、3、4、5、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告的举证目的有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说明了河南省商务厅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备案的主体,被告不享有备案的职权。证据2、3、4不属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及参照,也不能成为被告享有备案职权的依据。备案与行政许可是有区别的,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备案申请进行所谓的条件审查,实质上是将备案的义务当做行政许可的权利来行使了,被告混淆了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原告认为被告不应当依据证据5来进行验收,而应当依据周商务(2012)279号文。原告认为被告举证7的取证时间是2013年7月3日,系诉讼期间取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原告认为被告举证6没有制作的时间,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理由,被告作出不予受理意见的原因是为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目前周口市不再新设二手车交易市场,根本不存在原告企业合格不合格的问题。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5、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豫商法(2011)18号。6、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继续做好全省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12)94号。7、《关于新增二手车流通企业联合复验评审的意见》周商务(2011)285号。8、《关于继续做好全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周商务(2012)279号。9、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受理通知书及备案资料。10、被告于2011年2月25日在周口日报上发布的通告。11、被告《关于对新增二手车流通企业联合复验评审的通知》。12、2011年12月20日被告验收原告的光盘及照片。13、周口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复验评审汇总表及二手车流通企业面积丈量表。14、租赁合同。15、租金收据。16、公证书。原告举证1、2欲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原告举证4、5、6欲证明河南省商务厅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备案的主体,被告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备案主体,被告办理备案事项是基于河南省商务厅的委托,被告不享有备案的职权。原告举证7、8、9、10、11欲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提出了备案的申请,被告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举证12、13欲证明被告在受理原告的备案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验收,原告符合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条件。原告举证14、15、16欲证明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8、9、10、11、12、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的举证目的有异议。被告认为,根据河南省商务厅的授权,被告享有对原告备案申请的审查权。备案是一种行政权利,而不是一种行政义务,被告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过备案申请,但由于原告不符合备案的条件,被告不给原告备案也是正确的。被告对原告举证14、15、16 有异议。被告认为这些证据与原告举证13相矛盾,且租赁是原告自己的事情与被告无关,被告对此费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不符合备案条件,不能经营,所以不存在营业损失。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做如下确认,被告所举证据1、2、3、4、5,原告所举证据1、2、3、4、5、6、7、8、9、10、11、12、13,双方均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对上述事实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举证7系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收集的证据,本院不将该证据作为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被告所举证据6虽没有注明形成的时间,但能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证据12、13互相印证,能证明原告申请备案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验收的事实,对此本院也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14、15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证16中有关租金的表述不具有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