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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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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永存、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行政处理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5号 唐存永: 你因与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劳动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5号

唐存永:

你因与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07年12月12日,你向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南阳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本人正常工作、补发2006年以来的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工伤医疗问题。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08年8月4日以宛劳仲案字(2008)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二、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三、本案仲裁费500元由被申诉人承担。你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未通过法定途径进行救济,而是先后到南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反映未果后,以邮寄方式向南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处理申请书》。由于你未对(2008)59号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仍为生效的仲裁裁决,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该问题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无法恢复劳动关系为由对你进行回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的瑕疵问题二审法院已经指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