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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丽娟与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金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改玉。 委托代理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士军,该局工作人

河南省郑州市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2)金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改玉。

委托代理人胡建宏,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水区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士军,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某,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张友莲。

委托代理人郭世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离婚登记一案,原告于20××年××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利害关系人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年2月22日、201××年××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胡建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武士军,第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友莲、郭世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年7月1××日,被告为原告赵某甲、第三人刘某办理离婚登记,离婚证为L××××××5-20××-0018××××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1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为照顾孩子,原告下岗后一直在家,到20××年××月份前,原告与第三人感情一直较好。20××年××月,原告因妇科疾病在郑州华山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不久,原告的精神和情绪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精神不正常多次在家中放水、点火,并发生了幻想与他人有恋情的状况。为此原告与第三人矛盾升级,在此期间原告的婆婆曾用医保卡为原告拿过治疗××方面的药物。20××年7月1××日,第三人在原告精神极不正常的情况下,欺骗原告离婚不离家,在被告处签订了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不公平的离婚协议,而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对原告神智是否清醒都没给予查询,更没有询问原告的相关情况,其行为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撤销原告赵某甲和第三人刘某L××××××5-20××-0018××××号离婚登记。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年7月26日漯河市××医院诊断证明书;2、漯河市××医院精神科住院病历;××、20××年6月27日漯河市××医院任春霞证明;××、20××年6月2××日漯河市××医院入院情况说明;5、20××年2月1××日漯河市××医院证明;6、20××年××月1××日漯河市××医院证明及20××年××月××日处方;7、20××年6月1××日漯河市××医院急诊证明的情况说明;8、20××年7月26日漯河市××医院急诊证明书;9、20××年6月2××日漯河市××医院李萌、赵杰、丁红运证明及身份证;××、原告父母居住地的邻居王法兵、宋松山、芦霞证明及身份证;××、原告亲属熊作福、赵黎明、赵花证明及身份证;××、20××年2月27日漯河市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建设路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1××、20××年××月7日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街道办事处省煤炭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1××、20××年7月28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治安服务大队情况说明一份;15、20××年××月××日原告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16、20××年××月6日原告母亲王某书写的情况说明两份;17、20××年9月2日漯河市××医院转诊单;18、河南省××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明及诊断证明书;19、河南省××医院住院病案。

被告辨称:原告和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提供了合法的有效证件,本人亲自到场,亲自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对离婚条件均已知晓,登记员作了询问,双方同意离婚并在离婚登记审查表中签字,离婚条件合法,符合要件,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请求维持我局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从郑州市金水区档案馆调取的离婚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结婚证;2、婚姻登记员李国霞、刘玉兰的培训合格证;××、婚姻登记员李国霞、刘玉兰关于办理离婚登记情况的证明。

第三人述称:20××年7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离婚时,原告精神正常,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离婚是原告多次提出,双方自愿的,离婚登记合法有效,不能撤销。第三人刘建已与王荣歌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离婚前和离婚时原告精神正常,神智清醒,从未有××,从未看过××大夫,也从未服过××之类药物,第三人母亲从未给原告拿过治疗××的药物。原告每天接送女儿上学辅导功课、洗衣做饭一切正常。20××年7月1××日下午原告第三人双方到被告金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历经排队打印离婚协议、照相、在几个窗口填表签字近2个小时,民政局窗口工作人员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离婚是否自愿、还有没有什么异议等都认真进行了询问,双方无异议同意后,在离婚协议书、离婚声明和离婚审查表等有关手续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离婚时原告拿着她在家事先写好的离婚协议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归属等,与第三人商量好才去办理离婚。第三人母亲、原告父母多次劝说,原告不听。离婚是双方自愿,没有人欺骗原告。原告的叔叔是漯河××医院院长,原告提供的××证明无论真假都是离婚之后的证明,离婚后原告得××、住什么院都与第三人无关。离婚原因是原告有了外遇赵某乙才提出与第三人离婚,20××年6月20日原告去赵某乙家,丰产路派出所曾经调解过,原告在调解书上签字。原告歪曲事实多次诉讼,原告在华山医院妇科手术,不会引起精神分裂,在医院时原告精神正常、语言行为没有异常。原告诉财产分配不公平,不是事实。原告199××年在亚细亚上班,1998年下岗,第三人200××年下岗,八年来家庭经济困难,没有存款,还有借款和房贷,离婚时女儿十岁,离婚时原告与被告商量,原告不承担债务和贷款,也不抚养女儿。提供的证据有:1、20××年6月20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2、20××年5月××日居住地门卫张国庆证明及其身份证;××、第三人亲属张莲英、张广付证明及身份证;××、省服装公司保安付战士的证明;5、20××年8月22日郑州华山医院诊断证明;6、20××年7月26日漯河市××医院的急诊证明书;7、20××年××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第一分局治安服务大队的情况说明;8、20××年9月××日原告母亲的书信;9、20××年7月27日漯河老街社区居委会证明及20××年9月21日的证明;××、第三人对鉴定的意见;××、刘某与王荣歌的结婚证。

根据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经征求被告、第三人意见,本院依法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甲在20××年7月1××日离婚登记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除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鉴定材料、本案相关起诉书、答辩状等鉴定材料,应鉴定机构要求,本院20××年××月××日,向出具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的丰产路派出所调取了20××年6月20日赵某乙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对赵某甲、赵某乙、刘某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档案材料、及第三人刘某的情况说明等一并补充提供给鉴定机构。201××年1月27日,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精鉴字第××05号××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其效力和适用作如下分析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1系办理离婚登记的要件材料,证据2系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合格证,证据××系婚姻登记员对离婚办理情况的说明,本院均将结合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