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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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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生与被申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胥军亮、胥玉焕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1
摘要: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32号 张文生: 你与被申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胥军亮、胥玉焕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及(2012)许立通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4)豫法申字第00032号

张文生:

你与被申诉人长葛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胥军亮、胥玉焕土地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及(2012)许立通字第20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故本案所涉土地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法执字第06-20-1号裁定书生效时物权发生了变动,此后,你与本案所涉土地已经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虽然长葛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人胥军亮、胥玉焕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为1275平方米,但该土地四至均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法执字第06-20-1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范围之内,而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表明,面积以实际勘测为准。长葛市人民政府的行为系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实施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你如认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你的权利。(三)你如认为第三人胥军亮、胥玉焕超出经批准的12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而侵犯你的土地使用权的,属民事上的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你可通过合法法律途径另行寻求救济。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申诉,请服判息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