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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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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进宝、樊海菊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3
摘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507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朱进宝,男,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政 执 裁 定 书

(2014)栾执字第507号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栾川县君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红霞,女,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齐世洪,男,该委员会执法大队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朱进宝,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樊海菊,女,汉族。

关于申请执行人栾川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朱进宝、樊海夫妇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栾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栾人口征决字(2013)第8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执行员  刘长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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